自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來,我國各行業在計算機軟件保護產權方面有了更明確的規定。該條例指出:“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者的頭腦中”。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軟件登記分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軟件登記文件是證明登記主體享有軟件著作權以及訂立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的重要書面證據,但軟件登記不是軟件著作權產生的依據,未經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或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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