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原則,在市委的領導下按照“親民為民、創新求進、高效廉潔、誠信務實”要求,求真務實,開拓進取,著力提高新型工業化、經濟市場化、農業農村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和經濟國際化水平,主動承接長珠閩,幅射鄂、皖、湘,努力實現把九江建成長江沿岸和中部地區重要的經濟中心城市的戰略目標。
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堅持開創性、堅韌性和操作性相統一,全面履行職能,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努力把市政府建成親民為民、創新求進、誠信務實、高效廉潔的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健全規范、協調、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運作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按照“提質、提速、提效”的要求,簡化辦事程序、推進電子政務、提高工作效率,發揮綜合行政效能,確保市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集市長辦公會和市長例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同時要關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對于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于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受市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局長對本部門工作負全責。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抓好政府工作的落實。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以推進依法行政為重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要在完善經濟調節、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全力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十二、健全宏觀調控體系,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不斷為社會和諧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運作的現代市場體系,逐步形成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運行制度。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體制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在著力發展社會事業的同時,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政府規章,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委決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縣(市、區)政府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征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有的事項,還可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各縣(市、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強化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二十三、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加強調研、論證和聽證,增強規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確保文件的質量;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相互銜接,提高規范性文件的權威性。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章。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并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明確全年重點工作安排的基礎上,及時提出階段性目標和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按此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重大工作、重要工作由市長安排布署和統籌調度;市政府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由市長明確一位副市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由市長或牽頭負責的副市長明確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二十八、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有條件的要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提質、提速、提效”的要求,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建立健全規范化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政府各部門對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建議的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并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例會制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地方組織法》明確的法定性會議,是市政府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均無權擅自更改,必須堅決維護其法定權威性。市長辦公會是市政府的議事制度,主要是研究、協調、解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例會主要是溝通、通報情況,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討論通過需提交市人代會審議的重要報告,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 (三)總結、部署年度工作;
-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
-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 (三)討論決定報請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 (四)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討論制定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
-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八、市長例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主要任務為:溝通工作情況,通報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確工作重點,交流工作經驗,研究需市政府集體討論的工作落實方面的緊急事項。每季度最后一周市長例會,專題調度各方面工作任務進展情況。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如需處理緊急、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為:討論決定市政府下發的指示、決定、規定,討論常務會議決策后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討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副巡視員、市長助理、黨組成員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經各位分管領導提出,由秘書長收集后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各分管領導提出,并在會前召集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協調,形成書面意見。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協調時充分陳述意見。制定規范性文件時,須出具書面意見。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應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簽發;市長例會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屬于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
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般不開到鄉(鎮),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長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審批;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和各部門召開的本部門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提倡開短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會議形式。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已經市人民政府會議研究通過的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簽發人仍為市長。
五十、屬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疇的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分工內的一般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需要與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簽發;事關全局的,涉及機構、編制、財稅、經費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部門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核報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
五十三、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并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并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一并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裁定。
五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屬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人民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原則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擾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在市內的公務活動,均不安排接送;當地負責同志也不要到轄區分界處迎。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二、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 (一)制定和出臺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 (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 (三)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人事問題;
- (四)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 (五)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
- (六)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 (七)上級領導、重要客商來潯;
- (八)上級部門重要來文、來電和重要會議情況。
六十三、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因事離潯,應當事前向市長報告,并把外出的時間、前往的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其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潯外出,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必要時應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